申請執行人權利義務告知及執行風險提示
作為申請執行人,為了更好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請認真閱讀本告知書,以便在案件執行期間明確與自己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及執行風險,從而有利于案件的順利執行。
申請執行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2、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若需由代理人代收執行款、物,應在代理權限內特別載明。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的,也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3、案件強制執行過程中,可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須確定財產標的屬于被執行人所有并可供執行,且未超出本案申請執行的標的范圍。如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并提出異議,且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時,可在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后,要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4、執行中,可與對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必須合法有效。雙方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和解協議,并將協議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5、案件執行過程中,如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將視情對案件暫緩、中止、終結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依法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你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有關暫緩、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你可申請恢復執行,但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及被執行人當時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將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1)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5)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6)你經兩次傳票傳喚未到庭的。
6、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或者仲裁裁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執行。
7、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8、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9、可以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10、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給你造成損失的,你可另行起訴。
你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在執行過程中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按時到達人民法院傳票傳喚指定的地點。若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指定處所,本院將按終結執行處理。
2、案件執行期間,應當如實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詳細地址、聯系電話以及被執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債權、可供執行的財產、投資情況等證據,并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登記表,配合法院對財產進行控制。如案件在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已經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你應向執行人員提供有關財產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實施的相關情況。
3、案件執行期間,如發現人民法院凍結、查封的財產被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你須及時與本院聯系,告知有關情況。
4、當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并提出異議,且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時,如因你提供擔保而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將裁定以你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5、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將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你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應予以返還。拒不返還的,將強制執行。
執行風險告知:
申請執行具有執行風險,你應當有執行風險意識。在執行過程中,盡管人民法院已窮盡各種執行手段,但仍可能因被執行人宣告破產、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事由,導致你的權益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此種執行不能的風險,是當事人之間商業風險在執行階段的繼續,應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故你應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盡量避免執行風險的發生,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