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執行不能”?
答:執行中,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對于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能力完全履行債務的案件,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后仍無法執行到位的,就是“執行不能”。
問:“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何區別?
答:“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有明顯的區別。“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群眾的直觀感受是執行法院“執行不力”,包括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對于金錢給付類案件來說,“執行難”就是被執行人“有錢不還”,“執行不能”就是被執行人“沒有錢還”。
問:法院遇到“執行不能”案件怎么處理?
答:法院在窮盡各種執行手段后,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終結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經當事人申請或同意后,可以將被執行人企業移送破產(“執轉破”)。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以上幾種確定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除此之外,對于暫時無法執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將其一終了之、束之高閣,仍然會有專人對這些案件進行管理,并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信息,一旦發現財產即恢復執行。
問:老百姓遇到“執行不能”怎么辦?
答:一是理性認識市場風險和社會風險,增強預見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二是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主動查找并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財產線索;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類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確實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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