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庭在安慶市第六人民醫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何某盜竊一案,并當庭宣判。
2017年3月,被告人何某來到被害人徐某住宅旁,翻欄桿進入院內,發現前門門鎖上留有一把鑰匙,何某試圖用這把鑰匙打開前門,沒有打開,何某帶著鑰匙又來到后門,并順利打開了后門進入屋內,意圖實施盜竊,何某還沒來得及翻找到有價值的財物就被徐某發現,逃離了現場。
經鑒定,被告人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受病情影響,實施犯罪時辨認及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后,承辦人得知何某已被送往安慶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經與何某主治醫師聯系,得知何某經過治療,病情相對穩定,但不適宜提出醫院參加庭審。合議庭決定到安慶市第六人民醫院就地開庭審理。經審理,當庭判決何某犯盜竊罪(未遂),單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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